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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人起诉“芙蓉王”香烟侵害著作权维权二十年无正果……

时间:2020-05-10 15:56:10  来源:  作者:网络

原标题:七旬老人起诉“芙蓉王”香烟侵害著作权 维权二十年无正果……

2019年3月,一位七旬老人迈着颤颤巍巍的步伐走进芙蓉律师事务所,刚坐定便拿出一叠厚厚的材料,眼神里满含酸楚和迫切,令人动容。当被该所律师问及其来由时,老人面色凝重、欲言又止,那到底是什么驱使这样一位年迈的老人四处奔波,他是蒙受了什么样的委屈和不公呢?

一、【风波始末】

在交谈中律师们了解到,这位老人名叫李建忠(曾用名李建中),李老称自己是芙蓉香烟外包装上“芙蓉花图案及文字”作品的设计者。李老说自己年轻时在常德滨湖印刷厂工作,那时候的他喜欢画画,常常自己设计一些图案。70年代初,常德卷烟厂的段远来同志找到他,希望他能设计一款芙蓉香烟的外包装。李老非常高兴一口应允,接下来连着几天一直在构思框架,后来经过反复调整和修改,李老最终敲定了一个版本并将其交付给段远来同志。随后该设计得到了烟厂领导的认可,并交由滨湖印刷厂印制作,至此芙蓉香烟的外包装开始使用李老设计的“芙蓉花图案及文字”。

到了90年代,常德卷烟厂在他的设计上稍作修改即发行黄色包装的芙蓉王香烟,李老认为未经其同意便擅自修改使用作品并使用在产品外包装上的行为侵害了他的合法权利。李老向常德卷烟厂主张合理的使用报酬,卷烟厂却置若罔闻。后来李老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权利,于2000年起诉常德卷烟厂,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然而卷烟厂不仅对其侵权行为矢口否认,甚至对李老的作者身份不予认可。

李老说,自己虽是涉案“芙蓉花图案及文字”作品的作者,由于客观条件所限,当时未能向法院提交足够的证据自证作者身份,导致被法院驳回诉求。此后李老去检察院和最高院申诉,均石沉大海、毫无音信。

二、【事件转机】

四处维权碰壁的李老曾一度消沉,认为已经无路可走,公道无处可寻。然而皇天不负有心人,事情终于在近年出现了转机。

一个偶然的机会,李老得知档案局存放的档案可以进行查询和复印,沉寂在心里的火种开始熊熊燃烧,崎岖坎坷的维权之路仿佛重现一丝生机。于是李老不懈探寻,终于查询到了1982年送京参加展出的包装产品有关要求的通知、说明及相关材料,上面明确记载了芙蓉香烟的送展单位是常德地区滨湖印刷厂,包装设计时间是1971年,而包装设计者正是李建中。同时李老在搬家时也找到了当时常德卷烟厂出具的一份材料,该材料恰好可以证实李老就是“芙蓉花图案及文字”作品的作者。

谈及至此,李老不禁数度哽咽。这二十余载的维权历程充满了崎岖坎坷,个中辛酸谁人知?卷烟厂为何罔顾事实?自己本是功臣为何遭此不公?李老说,苦心人天不负,本欲就此作罢事情却重现转机,这可能是上天的安排。怀着“不破楼兰终不还”的一腔孤勇,李老决定坚持到底讨要一个说法,不然死不瞑目。

三、【维权僵局】

接受了李老的委托之后,代理人欧阳丽律师、刘鑫律师认真研究了相关材料,决定帮助李老再次启动维权程序,然而历史重现,维权之路依然是困难重重。

首先,代理人去到原二审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信访局,希望提交材料提请启动院长发现程序,然而过程并不顺利,最终材料被拒收;然后,代理人去到最高院申诉,却被告知系统中已存在该案件的再审申请记录,不能重复接受申请。事实上李老之前并未接到任何申请再审的书面反馈材料,也并未查询到相关档案。最后,代理人去到检察院申诉,同样被告知须将最高院对于申诉的处理结果作为依据,方能接收材料。至此,李老的维权翻案陷入了僵局。

四、【案件突破】

为了打破维权僵局,代理人决定另辟新思,和几位知识产权界的大咖、法学院的教授讨论后,大家都认为既然李老近期发现的足以推翻之前判决的新证据都启动不了程序,那么换一个角度,对此前案件二审判决生效之后出现的新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是否不失为一种良策?

于是代理人立即协助李老开始行动,找到了2003年上市的蓝色软装和2018年上市的白色贺岁版芙蓉王香烟,此二款香烟均是此前判决生效之后上市的新款香烟,分别使用了金色和白色的“芙蓉花图案和文字”,该图案和文字均是未经同意便在李老作品的基础上稍加修改而成,属于此前判决生效后的新的侵权行为,代理人一致认为就此提起诉讼,不构成重复起诉。于是公证取证之后,便向法院提起了新的诉讼,请求判令湖南中烟(原常德卷烟厂被合并到湖南中烟)停止侵权并对李老进行赔偿,至此维权程序得以进入实质审判阶段。

五、【进度停滞】

2019年6月,新起诉的案件在长沙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并进行了庭审直播,争议的焦点是本案是否构成重复起诉以及原告李老是否是芙蓉香烟外包装的设计者。代理人欧阳丽律师、刘鑫律师认为,在该案中提交的新证据,足以证明李老是芙蓉香烟外包装的设计者,且被诉的侵权行为发生在前诉判决生效之后,属于新的侵权行为,该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 “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的规定,不构成重复起诉;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之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在该案中,李老举证的新证据,足以证明李老是芙蓉花图案及“芙蓉”文字作品的作者,属于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前诉所确认的事实的情形,因此,前诉判决所确认的事实应当被否决,应根据本案中的证据来认定事实,依法判决。

然而案件的进展也如该所的代理律师们所料,并不顺利。

其一,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普通审理程序为6个月,因此以为能在2019年10月左右收到法院的判决,却被庭长告知该案系重大疑难案件,需延期半年(即延期到2020年4月26日)。主要是因为湖南中烟一直向法院声称其为纳税大户,该判决事关重大,因此法院需慎重待之。

其二,2020年4月26日,一年的审限期满,李老仍未收到判决书,亦未收到上一级法院给予再次延期的文书,至此审限已超期。经过询问后我们了解到,该案已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对庭审的争议焦点需要向湖南省高院汇报,并由湖南省高院书面回复后再进行判决。对此,李老对该程序也是非常的不理解,为何在一审中就要向二审法院征求意见?

六、【真诚呼吁】

李老已经不再年轻,他花白头发里镌刻着岁月的风霜,二十余年的维权之路已经消耗了他大半的精力,然而他依然决定要奋战到生命的最后一刻。他要维护一个作者的尊严,他要争回属于自己的权利,他要以一己之力去对抗。我们在他身上看到的是超越年龄的蓬勃和顽强,还有勇于发声和不服输的倔强。

对此,李老向芙蓉律所寻求帮助,希望律所能够呼吁法学界、新闻界以及纪委等相关部门给予此案重点关注,也希望法院能够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作出判决,不要被某些人暗箱操作以及和稀泥的方式掩盖了历史的真相。

相关链接:

在此,为了便于大家了解整个案件的事实,我们附上2019年起诉的案件的起诉状、证据、代理意见,希望各界人士对本案加以了解的基础上深入探讨:何为重复起诉?李老该如何维权?

李老的维权之路纵崎岖纵坎坷,但我们仍然相信公道自在人心!

附件一:(2019)湘01知民初1636号案件------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建忠,曾用名李建中,男,1947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3XXXX19471215XXXX,住湖南省常德市XXXXXXXXXX

被告一: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

联系电话:XXXXXXXXX

被告二:湖南六三六连锁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

联系电话:XXXXXXX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芙蓉花图形及芙蓉文字作品著作权的涉案侵权产品;

2.判令被告二停止销售上述涉案侵权产品;

3.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在新闻媒体上(暂定湖南日报、潇湘晨报)发表停止侵权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4.判令被告一就其侵害著作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万元(包括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5. 判令被告二就其侵害著作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包括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6、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芙蓉花图案及“芙蓉”文字作品(芙蓉烟包装)的著作权人。原告经过艺术化的构思与设计,于1971年独立创作完成芙蓉花图案及“芙蓉”文字作品,原告对该作品享有完全的著作权。原告该作品于1982年曾被选送参加全国首届包装工业展览,获得好评。

2019年4月查实,被告一未经原告授权擅自使用、修改原告上述作品在蓝色软装“芙蓉王”和白色短支装“芙蓉王”香烟的包装上,对该些种类的香烟进行了批量的生产和销售,被告二对该些种类的香烟进行了销售。该些种类的香烟包装上的芙蓉花图案及“芙蓉”文字与原告的作品图及参展作品图进行比对可以发现:芙蓉花的花瓣数量、造型和位置高度相似;芙蓉花的叶子数量造型和位置高度相似;芙蓉花的花柄形状与位置相同;“芙蓉”文字(包括汉字和拼音)的字体形状高度相似。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和第四十七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一、被告二使用、修改原告的作品的行为事先并未取得原告方的许可,也未向原告支付任何费用,该行为已侵犯了原告对上述作品享有的著作权。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被告一和被告二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制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之规定,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李建忠

2019年4月26日

附件二:证据目录

1、湖南常德卷烟厂出具的《关于滨湖印刷厂设计人员为我厂设计几种包装的鉴定意见》,明确记载了滨湖印刷厂的人员为常德卷烟厂设计了南岳、芙蓉、银象等香烟的外包装,而该鉴定意见存放于原告在常德市人力资源开发交流服务中心的档案中,证明原告是“芙蓉”香烟外包装设计人。

2、从常德档案局调取的《关于对送京参加展出的包装产品有关要求的通知》,明确记载了送选的展品名称为“芙蓉滤嘴香烟”的包装设计者为李建中,该展品的送展单位是常德地区滨湖印刷厂。

3、从常德档案局调取的《送京入选展品说明》,该材料明确记载了“芙蓉烟包装”的设计作者是李建忠,印刷单位是常德滨湖印刷厂,71年设计印刷。

4、芙蓉花图案及“芙蓉”文字的原始母片,佐证芙蓉花图案及“芙蓉”文字的作者是原告。

5、从原常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监督管理科调取的《常德卷烟厂部分省内注册商标》和《商标查询》,该材料明确记载了“金芙蓉”、“芙蓉王”、“芙蓉后”“银象”“洞庭”等在内的9件商标的作者是“李建忠”。

6、(2019)湘长麓证民字第2610号公证书,证明被告一湖南中烟存在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被告二存在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

7、涉案产品蓝色芙蓉王香烟和白色芙蓉王香烟及购买发票,证明被告一存在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被告二存在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

8、评选参加首届全国包装工业展览入选证书原件,明确记载了常德地区滨湖印刷厂李建忠的“芙蓉滤嘴香烟、南岳滤嘴香烟、银象滤嘴香烟”三款装潢设计作品经省评选参加首届全国包装工业展览,证明原告是芙蓉滤咀香烟作品的设计者。

9、从国家知识产权局调取的商标档案,证明被告对原告的芙蓉滤咀香烟作品进行了商标注册,并将原告的芙蓉滤咀香烟作品进行了修改后也进行了商标注册,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10、对万良俊的调查笔录,证明原告曾经的工作单位常德滨湖印刷厂为常德卷烟厂印刷过多种烟盒,比如“芙蓉”“银象”“常德”等,该些烟盒是由原告所设计,原告在八十年代前在滨湖印刷厂制版,八十年代初成立设计室后,才是设计室的专门工作人员,芙蓉滤咀香烟是原告70年代初的作品,并非职务作品。

11、《常德卷烟厂志》书页、常德日报新闻,证明:(1)“芙蓉”牌卷烟于1970年12月开始研制,1971年7月投放市场,与原告1971年设计芙蓉滤咀香烟外包装的时间相一致,且厂志对芙蓉花与文字的诠释正是原告作品的设计与构思。(2)《常德卷烟厂志》记载了1987年11月,由于商标注册问题,“芙蓉”更名为“金芙蓉”,构成商标的其它元素不变,厂志记载了系列“芙蓉”牌卷烟的主题图案秉承“芙蓉”系列标志芙蓉花,即被告一系秉承“芙蓉”系列标志芙蓉花,在其基础上进行修改,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3)证明常德日报刊登了常德卷烟厂王茂生、段远来、李光锐等人从1971年春天开始历经3个多月的反复配比评吸终于试制成功了“芙蓉”烟,厂志记载了段远来于1972年1月任常德卷烟厂生产组负责人。证明常德卷烟厂在2000年的诉讼中称段远来当时未在常德卷烟厂工作的陈述属于虚假陈述。

12、关于湖南中烟的销售查询相关报导 证明被告对涉案产品的生产销售量巨大,获利巨大,且侵权时间长,原告主张的赔偿额应得到支持。

同时,提交了李建忠的户口页,李建忠曾用名李建中。

附件三:(2019)湘01知民初1636号案件代理意见

一、原告系芙蓉花图案及“芙蓉”文字作品(芙蓉烟包装)的作者。

1.原告提供了新的证据足以确认原告李建忠系芙蓉花图案及“芙蓉”文字作品(芙蓉烟包装)的作者。

原告经过艺术化的构思与设计,于1971年独立创作完成芙蓉花图案及“芙蓉”文字作品。芙蓉花图案及“芙蓉”文字作品由芙蓉花、 “芙蓉”汉字和“Fuyong”拼音三部分组成,底色为大红色,芙蓉花花瓣采用桃花色,运用国画手法描绘而成。“芙蓉”汉字采用毛体和郭沫若体(毛体很细、活泼,郭沫若体厚实饱满),运用黑色金边,整个字体显得醒目而丰满。“芙蓉”拼音字母倾斜向上排列,象征企业蒸蒸日上。整个作品体现了作者的独创性,属于美术作品。原告系芙蓉花图案及“芙蓉”文字美术作品(芙蓉烟包装)的著作权人,对该作品享有完全的著作权。原告该作品于1982年曾被选送参加全国首届包装工业展览,有入选证书。

确认原告为芙蓉花图形及芙蓉文字作品作者的证据有:

(1)原告提交的证据1,从常德市人力资源管理局调取的常德卷烟厂出具的《关于滨湖印刷厂设计人员为我厂设计几种包装的鉴定意见》,证明“芙蓉”香烟的包装设计者是滨湖印刷厂人员;

(2)原告提交的证据2,从常德市档案馆调取的关于对送京参加展出的包装产品有关要求的通知,证明芙蓉滤咀香烟的送展单位是常德地区滨湖印刷厂,包装设计者是李建中;

(3)原告提交的证据3,从常德市档案馆调取的送京入选展品说明,证明芙蓉香烟的包装设计者是原告李建忠,设计时间为1971年,即芙蓉花图案及“芙蓉”文字作品的完成时间是1971年,芙蓉花图案及“芙蓉”文字作品的作者是原告李建忠;

(4)原告提交的证据4,芙蓉花图案及“芙蓉”文字的母片,能佐证原告李建忠是芙蓉花图案及“芙蓉”文字作品的作者;

(5)原告提交的证据5,原常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监督管理科予以证实情况属实的文件,常德卷烟厂部分省内注册商标,证明包括“金芙蓉”、“芙蓉王”、“芙蓉后”等在内的9件商标的作者是“李建忠”;

(6)原告提交的证据8,评选参加首届全国包装工业展览入选证书原件,证明李建忠系芙蓉滤咀香烟的作者;

(7)原告提交的证据10,对万良俊的调查笔录,证明李建忠是“芙蓉”烟盒的设计者。

本案证据1至5的发现,以及证据8和10,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且对于被告提出质疑的证据,法院已依职权进行了核实,完全属实,足以证明原告李建忠是芙蓉花图案及“芙蓉”文字作品的作者。

2.被告一直强调关于生效判决认定芙蓉花图案及“芙蓉”文字作品的作者不是李建忠,但事实上,原告在前诉中败诉的根本原因在于原告仅提供原告系芙蓉花图案及“芙蓉”文字作品的间接证据,未能提供体现芙蓉花图案及“芙蓉”文字作品内容的原始证据。而在本案中,原告已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证明了原告是芙蓉花图案及“芙蓉”文字作品的作者。理由如下:

原一审判决书【(2000)常民初字第28号判决书】第四页至第五页:“本院认为。。。。。。原告李建忠诉称其是芙蓉盒的设计者,并提供了一九八二年的获奖证书来证明。该获奖证书虽说明了李建忠设计了芙蓉烟盒,但因没有获奖作品原件,所以无法证明获奖证书指称的芙蓉烟盒即是常德卷烟厂生产的芙蓉烟盒。”且因为原一审中被告主张芙蓉烟盒的作者是贺五爹。所以原一审中未支持原告的主张。原二审判决书【(2002)湘法民三终字第9号判决书】第五页至第六页从涉案作品创作的时间不确定性和原告不能如实陈述作品构思、不能提供作品的原始或相关证据的角度,不予认可原告李建忠是涉案作品的作者。但是原二审也未对涉案作品的作者做出明确认定。

针对前述案件判决中出现的问题,在本案中,原告举证的证据3,即从常德市档案馆调取的《送京入选展品说明》可以证明原告李建忠是涉案作品的作者,同时证明作品设计及印刷的时间为1971年,解决了原一审判决书中没有获奖作品原件的疑问和原二审涉案作品创作的时间不确定性及作品的原始或相关证据的疑问。且在原一审和二审中,被告并未提供贺五爹的作品原件,也未提供其他书面证据予以证明,贺五爹本人也未到庭参加庭审,未接受询问与质证,甚至贺五爹的身份证明材料都没有,贺五爹是谁,贺五爹是否确有其人都不清楚。被告主张贺五爹是涉案作品的作者,属于捏造,完全没有任何依据。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之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在本案中,原告举证的新证据,足以证明原告李建忠是芙蓉花图案及“芙蓉”文字作品的作者,属于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前诉所确认的事实的情形,因此,前诉判决所确认的事实应当被否决,应根据本案中的证据来确认真实的事实,应尊重事实。

3. 李建忠的设计非职务行为,涉案作品非职务作品。

原告李建忠在《工作总结》中提到自己从事工艺美术、包装装潢工作,提到为了芙蓉香烟盒的设计,多次走访烟厂,讨论包装测试、包装标准、包装结构等内容,但并没有表明芙蓉香烟盒的设计系职务作品。且根据对万良俊作的调查笔录,万良俊作为常德滨湖印刷厂70年代的厂长,系李建忠的领导,证明了芙蓉烟盒的设计并非职务作品。且根据《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据此,要构成“职务作品”,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创作作品的自然人必须是单位的工作人员。第二,作品必须因履行职务行为的需要而创作,即为了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而产生。原告李建忠系滨湖印刷厂的职工,这一点没有异议。但涉案作品并不是为了完成原告的单位的工作任务而产生,被告也没有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原告该作品系职务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而李建忠并不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该作品也不属于法律规定由法人享有的职务作品,况且滨湖印刷厂也从未主张过李建忠七十年代设计的作品是职务作品,滨湖印刷厂与原常德卷烟厂也没有委托设计合同,且被告一还一直否认在当时常德卷烟厂与滨湖印刷厂有业务往来,所以,涉案作品不可能是职务作品。

退一步来说,即使涉案作品是职务作品,也是一般职务作品,而不是特殊职务作品,因为该作品的创作并非属于《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情形,因此,该作品的著作权始终由李建忠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仅仅是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但优先使用并不等同于随意使用,也就是说,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他人不得随意进行修改并使用。

二、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确认被告一湖南中烟生产销售带有芙蓉花图形及芙蓉文字作品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著作权,被告二销售带有芙蓉花图形及芙蓉文字作品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著作权。

被告一湖南中烟未经原告授权擅自使用原告上述作品在蓝色软芙蓉王和白色装“芙蓉王”香烟的包装上,对该些种类的香烟进行了批量的生产和销售,被告二对该些种类的香烟进行了销售。

该两种香烟包装上的芙蓉花图案及“芙蓉”文字与原告的作品图及参展作品图进行比对可以发现:

原告的作品由芙蓉花、“芙蓉”汉字和“Furong”拼音组成,主要特征为:

涉诉侵权标识由芙蓉花、“芙蓉王”汉字、“Furongwang”拼音组成,主要特征为:

原告作品与涉案侵权标识比对发现:芙蓉花的花瓣数量、造型和位置高度相似;芙蓉花的叶子数量造型和位置高度相似;芙蓉花的花柄形状与位置相同;文字的字体形状高度相似。

被告一和被告二侵权的证据有:1.公证书;2.经过公证购买的涉案产品;3.被告二销售涉案产品的发票。且在庭审过程中对原告作品和涉案侵权产品进行比对时,被告对于涉案作品与涉诉芙蓉王香烟外包装上的图案在线条、文字上构成实质性近似这一事实表示没有异议。《常德卷烟厂志》也载明了芙蓉烟在设计构思上,主题图案秉承“芙蓉”系列标志芙蓉花。

因此,足以确认被告一湖南中烟生产销售带有芙蓉花图形及芙蓉文字作品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著作权,被告二销售带有芙蓉花图形及芙蓉文字作品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著作权

三、本案不属于重复诉讼,而是因为新的侵权行为引发的新的诉讼。

民事诉讼中,一事不再理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

第一,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法院起诉的案件重新起诉;

第二,一案在判决生效之后,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再行起诉。

从法院角度讲,就是不得再受理。 所谓“一事”是指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法律关系,而为同一的诉讼请求。因为这个同一事件已在法院受理中或者已被法院裁判,当然就不得再起诉,法院也不应再受理,避免做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也避免当事人纠缠不清,造成讼累。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但是本案与前诉的当事人不完全相同。本诉的被告包括被告一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二湖南六三六连锁管理有限公司,而前诉的被告是常德卷烟厂。

本案与前诉的诉讼标的不相同。本案诉讼标的是基于前诉判决生效后被告新的侵权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前诉诉讼标的是基于前诉判决前被告侵害原告著作权的行为。从原告提交的证据12中的涉案产品一蓝色软芙蓉王是2003年于开始生产,涉案产品二白色贺岁版芙蓉王于2018年开始生产,而前诉的二审判决时间是2002年9月4日,涉案的两款产品均是前诉判决生效后被告生产和销售的新产品,在本案中原告起诉的行为是针对被告在前诉判决生效之后的新行为,而不是前诉生效判决之前的行为。即本案争议的法律关系是在前诉审判决生效后,因为被告一和被告二的新行为而发生的侵权法律关系,不属于既判力约束的内容。

因此,基于后诉与前诉当事人、诉讼标的、针对的侵权行为的不同,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 “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的规定,不属于重复起诉。

四.关于被告存在何种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何种侵权责任问题

被告一生产销售侵犯原告芙蓉花图形及芙蓉文字作品著作权的涉案侵权产品的行为,并否认上述作品的作者是原告李建忠,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被告一生产销售侵犯原告芙蓉花图形及芙蓉文字作品著作权的涉案侵权产品,其产品包装的图案和文字作品是在原告作品的基础上作了局部的变更和修改,并进行了大量的使用,被告一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的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等。

依据《著作权法》第47条,被告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具体到本案中,被告一作为影响力较大的国企,应当尊重历史,尊重事实,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芙蓉花图形及芙蓉文字作品著作权的涉案侵权产品,应在新闻媒体上(暂定湖南日报、潇湘晨报、红网)发表停止侵权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对于赔偿损失的计算方式,按照《著作权法》第49条的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请合议庭考虑作品类型、作品在产品中的显著性、侵权者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赔偿额。

综合上述意见,各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等责任,请法院依法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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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陈述部分的内容为李建忠之自述,呈现的图片证据为依法调取的证据,代理意见为代理律师的个人观点。游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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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斯克修成正果,5G和卫星的“太空生死恋”会一场空吗?

原标题:马斯克修成正果,5G和卫星的“太空生死恋”会一场空吗? 腾讯新闻与IT时报联合出品栏目《Wow,5G》,聚焦有5G争论背后的机遇与挑战。 30秒快读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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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0-05-06
红孩儿得了正果铁扇公主为何还恨孙悟空?只因“善财童子”称号?_夫妇

原标题:红孩儿得了正果铁扇公主为何还恨孙悟空?只因“善财童子”称号? (蜗牛看西游第3556期) 文/蜗牛 在西游中有许多恨孙悟空的妖精,比如黄狮精,他本是本分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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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9-12-31
王宝强带女友冯清与友人聚餐,同回公寓疑已同居,或将修成正果_马蓉

原标题:王宝强带女友冯清与友人聚餐,同回公寓疑已同居,或将修成正果 王宝强和马蓉已经离婚,不过没有像大家想象的那样美好,一别两宽 各生欢喜。尤其是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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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9-11-18
超甜蜜!魏晨水下求婚圈外女友十多年恋爱长跑修成正果</title><metahttp-equiv="Cache-Control"content="no-

原标题:超甜蜜!魏晨水下求婚圈外女友 十多年恋爱长跑修成正果 责任编辑: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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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9-10-15
33岁魏晨水下求婚成功,恋爱十多年终修成正果,女方清纯搞怪

原标题:33岁魏晨水下求婚成功,恋爱十多年终修成正果,女方清纯搞怪 凭借《快乐男声》出道的男歌手魏晨,在10月15日凌晨发出动态,配文“Yes,I do”,并且晒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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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9-10-15
康正果︱寂园居士的佛化人生

原标题:康正果︱寂园居士的佛化人生 寂园居士 我祖父康寄遥五十八岁时回首前半生,曾著文叙述他皈依佛门的心路历程,题曰“五八自述”。该文定稿由我二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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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9-09-05
LPL冲击世界赛的这八年——终成正果

文:包子整理编辑:星吟图:lolesports、一村这是本次全球总决赛最后一篇包子专栏。《LPL冲击世界赛的这八年》的作者包子也是今年iG夺冠的现场见证者。距离夺冠已经过去了几天,但这个振奋人心的冠军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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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8-11-11
业界奇扒:从终成正果的《火影忍者》 看那无限轮回的恩怨宿命

从终成正果的《火影忍者》 看那无限轮回的恩怨宿命...在动画作品中,《犬夜叉》对于情感刻画,最画龙点睛的...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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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8-11-08
荒野行动:玩家在游戏中举办婚礼,相爱十年终成正果

荒野行动:玩家在游戏中举办婚礼,相爱十年终成正果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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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8-07-01
诛仙手游地之正果获得 地之正果怎么快速刷取? 详解怎么玩

诛仙手游地之正果怎么获得?诛仙手游地之正果获得方法有哪些?诛仙手游地之正果怎么快速刷取?在诛仙手游中大家可以通过地之正果、倾世花、鬼食之骨、天诛石合成神鬼苍生图,神鬼苍生图是做隐藏任务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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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8-06-22
《蓝色反射:幻舞少女之剑》修得正果贴图补丁

《蓝色反射:幻舞少女之剑》修得正果贴图补丁补丁类型:破解补丁补丁语言:简体中文更新时间:2017/10/0911:47:18补丁大小:17.1MB游戏标签:魔幻剧情日系冒险《蓝色反射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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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8-04-24
魔天记境界怎么提升 磨难历练修真正果

在魔天记手游游戏中,境界的高低决定了你自身的战斗力,所以提升境界,成为了玩家的首要目标,拳头大才是硬道理,想要得到世人的尊重,想要让世人唯你独尊,你就必须不断的超越自我,使自己强大起来。下面就给大家简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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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8-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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