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3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公有房屋系指国有房屋和集体所有的房屋。”第4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军队管理的国有房屋属于国家财产、由国家授权的单位(以下简称产权人)依法行使经营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第28条规定:“承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愿意履行原契约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